上海一业主诉请拆除小区全部人脸识别系统装置,被法院驳回
为了保障小区安全,更好地区分小区业主和访客,上海某小区在进出小区的大门处安置了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小区有两种入门方式,一种是通过人脸识别,一种是使用带有芯片的门禁卡。小李一直使用刷门禁卡方式,但每次经过时,人脸识别系统都会自动摄入他的脸部,并显示人脸识别失败,门禁系统上也会显示数字“+1”。这引起了业主小李的反感,他认为该系统获取到的人脸信息可能会被违规利用,侵犯个人信息权益。于是小李将小区物业和开发商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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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驳回小李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中,小李诉称,开发商及物业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采集自己的人脸信息,与系统内已经授权录入的人脸信息进行比对,该行为属于非法搜集、运输、存储个人信息的行为,使自己的个人信息陷入泄露、失控的可能,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个人信息,要求两被告停止非法搜集人脸识别信息的行为,拆除小区全部人脸识别系统装置,删除系统内已存储的人脸信息,并赔偿相应损失。
物业公司辩称,小区提供了门禁卡出入和人脸识别两种方式,人脸识别并非强制性、唯一的方式。人脸识别系统显示识别失败,这只是系统实时对比的反馈过程,系统会即时删除临时照片,生成失败运行日志,且该日志中不含已删除图片,该系统并未非法获取、存储小李个人信息。
开发商辩称,人脸识别系统是提供给业主选择的门禁方式之一,配备系统本身不构成侵权。人脸识别设备拍摄人脸图片是人脸识别的必然过程,否则无法进行对比。对于临时存储的照片会在短期内定期自动删除。
在审理中,小李并未提供经过识别系统时系统会显示“+1”的相关证据。开发商则提供了相关设备出厂的全部材料,表明案涉设备合格,符合国家标准,同时还提供了设备运行的后台算法,解释了设备运行的原理,显示对比不成功的照片会立即自动删除。
根据人脸识别系统运行原理,采用人脸识别设备时,会自动拍照并随后删除无法比对的照片,由此产生临时性存储。本案中物业公司、开发商均无主动搜集原告人脸信息的意思。开发商安装设备的主观目的是小区出行便利,并无侵权的故意,且取得了同意人脸识别系统业主的单独授权,小李亦可通过门禁卡的方式出行。且小李也并未举证证明存在人脸识别系统产生的临时性存储照片被他人非法侵占、利用的实际损害后果。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小李全部诉讼请求。小李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介绍,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施行,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升到了新的高度。该法中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处理者的义务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
该法第四条明确,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人脸识别系统获取的较为清晰的肖像图片,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应认定为个人信息。结合人脸识别系统抓取的个人进出小区时间,也可获得个人活动轨迹信息,涉及个人较为隐私的生活信息。居民小区、办公场所在搜集、存储、使用人脸信息时应当提前获得权利人的授权,且应当在较为显著的位置予以提示该识别系统的存在,若权利人不同意授权使用人脸信息,则应当提供门禁卡等其他替代通行方式。
法院表示,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公开、透明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因人脸识别在系统内已经存储的个人信息,物业公司应当妥善保存、不得未经授权作识别门禁以外的其他用途。对于匹配失败的照片、未授权业主的个人临时性存储照片应当即时删除。对于取消授权的业主信息亦应当及时更新、消除。
同时,业主在一定程度上也负有配合小区管理的义务。在人脸识别设备符合国家标准时,业主对于进出小区不可避免的被人脸识别系统匹配而抓取到临时性存储照片的行为应当予以容忍,若物业或开发商确有不当利用该临时性存储照片的行为,则业主可要求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文中所涉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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