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案例】因未定期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情况进行后续评估等问题 营业部被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图】
江苏证监局
关于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
我局在检查中发现,你营业部:一是未将融资融券合同交付给客户,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二是未定期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情况进行后续评估,多名客户风险测评过期,且营业部未能及时关注客户风险等级变化情况,也未能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营业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自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经公司合规总监出具意见的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6月17日
相关规定说明: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财务与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两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